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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好的理赔服务,永远在客户出险之前

日期:12月 08, 2021浏览次数 :3,054 次浏览栏目 :保险科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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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狭义上看,保险理赔是发生在客户出险后,因此如果想做好理赔服务,看上去好像只要做好风险发生后的相关服务就行了。


然而实际上,从广义的角度看,要想让客户权益得到保障,获得更好的理赔服务,我们在为客户配置保险时就应该要做到位。


也就是说,一个能让客户满意的理赔服务,并非只是聚焦在客户出险后的理赔流程上,日常工作中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。


比如,我们的展业方式、沟通内容,客户配置的保险类型、保障额度等,都有可能影响客户对于理赔的满意度。


以下罗列从业人员在客户出险前就应做好的4件事。




 01 

保证客户有完善的保障规划


马来西亚资深心理治疗师梁惠美的抗癌经历为行业所熟知。


她于2009年不幸被确诊为乳腺癌,所幸因为2000年就购买了保险,所以患癌初期,她无需为治疗费用担忧。


然而随着治疗流程越来越明朗化,她发现这份保险的保额远不及治疗费用:


2009年第一次治疗费用30万元;

2015年第二次治疗费用25万元;

2017年第三次治疗 费用23万元;

2018第四次治疗费用36万元;

2019第五次治疗费用15万元……


而在第一次治疗时,她便把理赔金用完了。


以前在拒绝加保时,她从未想过,癌细胞会转移、癌症会复发……


对于客户来说,最满意的理赔服务无疑是出险后自身的利益能得到最大化保障。


然而在现实生活中,像梁惠美这样即便已购买保险,但出险后仍陷入困境的案例常有发生。


从这一角度出发,我们要想让客户对理赔服务满意,始终保证客户拥有完善的保险保障非常重要。


因此,要从保障范围和保险额度两方面出发,结合客户的保险需求, 给他们规划全面的保险保障规划。


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,给客户规划与他们风险缺口不匹配的保险。


同时,定期为客户进行保单体检。


切记,完善的保险保障才是让客户对理赔服务满意的重要原因,再多优质服务都不及一份完善的保障来得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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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02 

合规展业,做好健康告知


45岁的陈强(化名)于2010年给自己购买了一份寿险和重疾险。


三年多后,陈强因肺癌身故,他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理赔金。


然而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,陈强投保前便已罹患肺癌,但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。


此外,陈强在投保后的2年内多次因肺癌住院化疗,但他也未向保险公司报案。


考虑陈强故意隐瞒严重病史投保,影响了公司的承保决定,且投保两年内已经发生保险事故,该保险公司予以“解除保险合同,不退还保费并拒赔”的决定。


面对这一结果,陈强的家属当然不服,为此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,称“投保已超过2年,保险公司不能强行解除合同,要求予以理赔”。


法院经审理认为,陈强隐瞒病史和投保后住院情况,主观恶性明显。


保险事故在投保时已经发生,该情形不适用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适用范围,原告不得援引该条款提出抗辩,保险人仍享有合同解除权。


最终,法院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解约拒赔决定,驳回陈强家属诉讼请求。


众所周知,“保险买了不能赔”是一个错误的说法,只要保险合同有相关的规定,出险后都能获得理赔金。


但在现实生活中,为何仍有不少人抱有“不能赔”的想法?


是因为他们对保险了解得不多。


细数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拒赔原因,“投保时未如实告知”是最常见的原因,特别是健康险赔付。


导致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种:


一种是客户故意隐瞒,如上述案例中的陈强;


另一种从业人员没有和客户强调如实告知,甚至为了让签单更加顺利而隐瞒客户的健康状况。


由于我国的保险知识普及度仍较低, 客户并不了解保险,甚至不知道何谓“健康告知”。


这就得依赖从业人员认真询问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,协助客户做好健康告知,让后续的理赔得到切实保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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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03 

向客户解释免责条款、保障范围


30岁的张三(化名)于2019年12月给自己买了一份保额为30万元的重疾险。


2020年4月,他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,最终被诊断为胃癌。


张三马上联系为自己服务的从业人员,却被告知仍在180天的等待期内,无法获得理赔。


这让他非常郁闷:“买保险的时候你怎么不告诉我还有180天的等待期,出事了才和我说不能赔,你这不是推卸责任吗?


有的客户之所以对理赔结果不满意,是因为理赔结果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,上述案例中的张三就是最常见的例子。


购买保险的时候以为“即买即生效”,理赔时才发现还有 “180天的等待期”。


当然,除了上述案例,在现实生活中,客户购买了A保险,便以为自己已有B保障的情况也不罕见。


比如客户只买了一份年金险,却以为自己生病住院也能获得理赔金,最后因拿不到理赔金而大发雷霆…… 


这些不必要的纠纷的出现,大多是因为客户购买保险时不清楚免责条款和保障范围, 误以为保险无论何时、何事都能保。


因此,从业人员如果想避免纠纷的发生,在客户投保时就需要阐明免责条款、保障范围。


甚至可以在递送保险合同时再次强调相关内容,以免未来申请理赔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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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04 

提醒客户及时报案


2018年1月,48岁的李四(化名)购买了一份一年期的医疗险。


11个月后,他在喝鱼汤时不小心被鱼刺卡了喉咙。


多番折腾后,李四发现自行取不出鱼刺,才到医院挂号就诊。


经过一番检查后,医生发现这根鱼刺在大动脉旁,需手术取出,李四遂办理住院。


出院一个星期后,他这才想起来自己之前购买了一份保险,于是给保险公司打电话, 想要办理理赔。


然而,在递交相关资料时,他发现部分发票原件已丢失,若要补办相关发票,需走不少流程。


这让他非常郁闷:“保险理赔怎么这么麻烦……”


在现实生活中,因为没有及时报案而导致理赔结果受到影响,或者理赔过程变得非常复杂的情况时有发生。


比如,有的客户发生意外或疾病就医时,会觉得:


“我现在在住院,等出院时再和保险公司说吧!”

“在医院跑上跑下忙都忙死了,哪有时间处理理赔?”

“保险合同在这,该赔的钱少不了,不着急。”


然而这样的想法,很可能会出现上诉案例中李四的情况,因必备材料不齐全而无法正常理赔。


显然,如果李四在就诊首日就报案,相关发票丢失的概率也会大大降低。


没有人希望申请保险理赔的过程是坎坷的, 因此,在签订保险合同后,我们要提醒客户“及时报案”或者“第一时间打电话给我”。


并阐明这一做法的重要性,以确保理赔结果不会受影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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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来说,不少保险产品对报案时间都有所要求。


如果客户出险后没有及时报案,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及时介入理赔流程,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费用调查案件的真相。


这样不但会影响理赔速度,额外产生的调查费用还可能需要客户承担。


因此,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保险条款中约定明确的报案时限,从业人员可根据条款的要求,向客户强调这一时间。


当然,市面上也有一些产品没有报案时间的限定。


但妥善起见,为避免出现因报案不及时而导致资料缺失等情况出现,建议从业人员和客户强调及时报案的重要性,以此降低客户利益受损的可能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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